什麼情況算外籍看護「失聯」?
「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」是指移工在應工作的日子連續 3 天沒有到工,而且雇主與仲介都無法聯絡上、也不知道人在哪裡。只是一時聯絡不上或晚歸,還不構成失聯。
勞動部說明,移工若在連續曠職 3 日內曾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,或已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安置,就不會被認定為失去聯繫。聯絡不上時先別急著下定論,移工可能生病、迷路、發生意外,或正在處理勞資問題。
外籍看護失聯,雇主該做的 5 件事
外籍看護失聯時,雇主的處理順序是:確認安全、3 日內書面通報、處理聘僱許可與費用、安排照顧空窗、申請遞補。
- 1
先確認人身安全,立刻通知仲介
打電話、傳訊息,請仲介的雙語人員協助聯絡移工與同鄉朋友;看看房間的行李與證件是否還在。擔心發生意外時,可以先報警協尋。
所需時間:發現聯絡不上的當天
- 2
3 日內書面通報三個機關
移工連續曠職 3 日仍失去聯繫,雇主要在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、入出國管理機關(移民署)及警察機關。未依規定通知,可處 30,000 元以上 150,000 元以下罰鍰。
所需時間:3 日內
- 3
確認聘僱許可廢止,處理就安費與保險
移工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,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73 條會被廢止聘僱許可。就業安定費算到廢止前一日,職災保險與健保也要辦理退保。
- 4
安排家人的照顧
新的移工到職前,家人每天仍需要照顧,可以由家人輪班,或撥 1966 長照專線詢問居家照顧等長照服務,不要讓照顧中斷。
- 5
符合條件時申請遞補
在雇主家中失聯的家庭看護工,通報滿 1 個月仍未查獲,雇主可在之後 6 個月內申請遞補,補回原本的聘僱名額。
失聯通報要向哪些機關?期限多久?
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6 條,移工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,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,通知下列 3 個機關:
| 通報對象 | 機關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當地主管機關 | 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勞工局(處) | 雇主所在地的勞政單位 |
| 入出國管理機關 | 內政部移民署 | 負責查察行蹤不明的外國人 |
| 警察機關 | 當地警察機關 | 協助查尋移工下落 |
通報書通常要寫明移工姓名、國籍、護照或居留證號碼、最後出現的時間地點與聯絡經過。送出後請保留收件、傳真或掛號紀錄,作為已依法通知的證明。委託仲介的雇主,通常由仲介協助準備文件與遞送。
一定要如實通報。移工若遭雇主不實的失聯通報,可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;查證不實時,勞動部會撤銷廢止聘僱許可的處分,雇主還可能負刑事與行政責任。不能為了換人或避免爭議而謊報失聯。
失聯後,就業安定費什麼時候停繳?
就業安定費依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》第 71 條,計算到「聘僱許可屆滿日或廢止聘僱許可的前一日」為止。移工失聯經雇主依規定通報、聘僱許可被廢止後,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5 條,雇主無須再繳就業安定費(每月 2,000 元)。已繳超過應繳數額的部分,可以檢具申請書與證明文件申請退還。
外籍看護失聯可以申請遞補嗎?
可以。遞補是指原移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離開,雇主申請補回原本的聘僱名額,再引進或承接一位移工。家庭看護工的遞補條件比其他類別寬鬆:
| 失聯情形 | 何時可以申請遞補 | 申請期限 |
|---|---|---|
| 在雇主家(雇主處所)失聯 | 通報滿 1 個月仍未查獲 | 滿 1 個月之日起 6 個月內 |
| 在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失聯 | 依規定通報後 | 發生之日起 6 個月內 |
| 一般規定(其他移工類別) | 通報滿 3 個月仍未查獲 | 滿 3 個月之日起 6 個月內 |
遞補的聘僱許可期間,以補足原許可期間為限;原聘僱許可剩不到 6 個月時,不予遞補。逾期申請勞動部也不會許可,請記下通報日期。實際以勞動部審查為準。
| 時間點 | 雇主要做的事 |
|---|---|
| 連續曠職第 1~3 日 | 持續聯絡移工、通知仲介,確認是否生病、意外或已向 1955 申訴 |
| 曠職滿 3 日後 3 日內 | 以書面通知勞工局(處)、移民署、警察機關,保留送件紀錄 |
| 聘僱許可廢止後 | 就業安定費停算,辦理職災保險與健保退保 |
| 通報滿 1 個月仍未查獲 | 開始可申請遞補,須在之後 6 個月內提出 |
家人急需照顧,等遞補的空窗怎麼辦?
等待遞補的期間,家人的照顧不能中斷。取得遞補許可後,除了從國外重新引進(約 2~3 個月),也可以用國內承接接續聘僱已在台灣、正在辦理轉換的移工,約 7~14 天就能上工。空窗期間也可以撥 1966 長照專線,詢問居家照顧等長照服務能否先補上。
如何預防外籍看護失聯?
移工離開雇主家,常見原因包括工作負荷過重、沒有休假、薪資或加班費爭議、溝通不良,以及在來源國背負的仲介債務壓力。多數移工來台是為了穩定工作、按時領薪,預防失聯的關鍵是讓工作條件合理、溝通順暢:
- 按時足額發薪,以轉帳留下紀錄
- 依契約每 7 天給 1 天休假;休假日上班要加給 1 日工資(月薪 20,000 元約 667 元)
- 不扣留護照、居留證: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7 條禁止雇主非法扣留移工證件,違者可處 60,000 元以上 300,000 元以下罰鍰
- 只指派聘僱許可範圍內的工作,不要求照顧其他家人或到店裡幫忙
- 透過仲介雙語人員定期關懷,有摩擦及早溝通
- 尊重宗教與飲食習慣,讓移工有和家人視訊的時間
雇主與看護的關係穩定,看護也更願意長期留下來,期滿時可以考慮續聘,請參考外籍看護期滿續聘、轉換比較。
常見問題
外籍看護失聯,雇主會被罰嗎?
移工失聯本身不會處罰雇主,但雇主必須在 3 日內以書面通報當地主管機關、移民署與警察機關;未依規定通知,可處 30,000 元以上 150,000 元以下罰鍰。
移工只是兩天沒回來,需要通報嗎?
還不需要。通報門檻是「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」。在此之前請先聯絡移工本人、同鄉朋友與仲介,確認是否生病、發生意外或正在申訴;曾向 1955 申訴或經主管機關安置者,不會被認定為失聯。
失聯通報後,就業安定費還要繼續繳嗎?
不用。就業安定費計算到廢止聘僱許可的前一日,聘僱許可廢止後雇主無須再繳;已溢繳的部分可以申請退還。
外籍看護失聯多久可以申請遞補?
在雇主家中失聯的家庭看護工,通報滿 1 個月仍未查獲即可申請,期限是之後 6 個月內;在機場或收容單位失聯者,通報後即可申請。原許可剩不到 6 個月則不予遞補。
等遞補的這段時間,家人沒人照顧怎麼辦?
取得遞補許可後,可以用國內承接接續聘僱在台轉換中的移工,約 7~14 天可上工;空窗期間也可撥 1966 長照專線詢問居家照顧服務。
可以先幫看護保管護照,避免她逃跑嗎?
不可以。《就業服務法》第 57 條禁止雇主非法扣留移工的護照、居留證件,違者可處 60,000 元以上 300,000 元以下罰鍰。證件應由移工本人保管。
資料來源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就業服務法(第 55、56、57、58、73 條)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(第 24、71 條)
- 勞動部: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將處刑事罰、行政罰(2017-09-28)
-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
- 衛福部長照專區(1966 長照專線)
法規與費用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;本頁核對日期 2026-10-14。
